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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11-20 | 1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遂府办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推遂宁加快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的重要生力军。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在遂宁市注册成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形成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  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求绩效”原则,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市科技局牵头做好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评定、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运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二)多元化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章程应明确理事会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等。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三)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3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能力,近3年在科技研发方面拥有相关行业(领域)内5项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医药类拥有3项以上国家新药证书);近3年在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建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考核)。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第六条  认定程序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人才信息表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3.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5.实施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科技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6.管理制度、近1年的工作报告等。

(二)评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认定

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对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遂宁日报和遂宁新闻网公示7日,没有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认定为“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企一策”扶持政策,专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以上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科技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重点保障。

第九条  支持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创新平台、申报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填写《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统计表》,报送市科技局。每2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一条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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