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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7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0-05-07 | 39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二)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 业及经营主体,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延至疫情解除 3 个月内及时通 过网上或网点办理,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 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对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 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人社局 审批,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从 2020 年1 月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满后,若疫情尚未解除或疫情解除未超过 3 个月,企业可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对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申报前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 2019 年度实际 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 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 2019 年 12 月份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 2019 年 12 月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 2020年上半年内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本 级财政再按 2020 年 1—6 月缴费额的 30%给予补助。受疫情影响 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市财政局、崇州市公积金中心]
(十三)鼓励支持就近就地就业。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 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上级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再给予 2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疫情期间,对辖区内医疗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吸纳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 在上级给予 2000 元/人标准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再给予 3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 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在上级给予 1000 元/人标准发放补助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再给予 200 元/人职介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费政策延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 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 0.6%、0.4%执行。2020 年 1—2 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 2966 元计算缴费的,待2019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结算冲抵。疫情防控期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集中清缴, 不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集中稽核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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