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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彭州市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06-29 | 57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园区特色专项措施

(一)成都绿色化工产业园

1.鼓励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入驻园区。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及具有细分行业领先、技术先进的企业投资项目,专题研究给予奖励。

2.入园企业专项扶持。园区提供给入园企业的生产原料以比选方式获得,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及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可享有优先权。

已在园区投资项目,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无不良环保安全生产记录,拟在园区内再次投资项目的企业,所需原料同等条件下在供应价格与供应数量上优先予以保障。

园区内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下一年度公用工程(公用管廊、火炬、生产供水等)单价可享受投资协议价1%—5%的下浮(具体下浮比例视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确定)。

(二)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

1.鼓励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入驻园区。对新入驻园区,投资额在1亿(含)—5亿元,且项目投产后年度经济贡献达10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8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0万元/亩),或投资额不足1亿元但年度经济贡献达12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10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2万元/亩)的企业,连续5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50%、5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亿(含)—5亿元之间,年度经济贡献达12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10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2万元/亩)的企业,连续5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6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

对新入驻园区,投资额在5亿(含)—10亿元,且项目投产后年度经济贡献达10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8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0万元/亩)的企业,连续6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100%、50%、5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

对新入驻园区,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项目投产后年度经济贡献达10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8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0万元/亩)的,连续6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100%、80%、6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可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给予每亩最高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另行研究。

对新入驻园区,投资企业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建并交纳相关报建费用后,对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生产厂房33.5元/平方米、附属设施48.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资2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按照生产厂房43.5元/平方米、附属设施58.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生产厂房53.5元/平方米、附属设施68.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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