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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彭州市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06-29 | 5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天彭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彭州市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十四届市委第21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彭州市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彭州市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成都市委关于“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决策部署,深入落实“西控”“北改”空间功能定位,加快绿色化工、航空航天、山地旅游等主导产业发展,做强做优成都绿色化工产业园、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龙门山山地旅游集聚区,提升市域经济发展能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主导产业发展措施

(一)加大投资促建力度

1.鼓励机构(个人)开展项目招引。推进知名商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为彭州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根据新引进项目建设进度,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招商人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引进外资。对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且增资后注册资本达20万美元/亩以上、当年工业产值达2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的2‰—5‰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对符合彭州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鼓励工业企业增收增效。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产值较上年每增长20个百分点,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纳入成都市重点监测的企业,年产值较上年每增加1亿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纳入彭州市重点监测的企业,年产值较上年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上一年度经济贡献分别为1000万(含)—3000万元、3000万(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增幅分别达到20%、15%、10%的企业,按其当年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5.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市内外企业并购重组彭州市企业的,并购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并购除外),且投产后三年内实现地方经济贡献增长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实际并购金额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给予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企业奖励。对税收解缴关系在彭州市,拟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成功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75%以上用于彭州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75%以上用于彭州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变更到彭州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后再次增发股份的,按实际用于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对单户企业的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给予“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给予“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奖励。对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市场不同板块间成功转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与相应板块差额部分等额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对彭州市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实际用于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对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年度经济贡献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技改投资1000万(含)—5000万元,在技改完成后连续3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技改前两年平均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100%、50%、2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技改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在技改完成后连续3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技改前两年平均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100%、8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技改投资1亿元(含)以上,在技改完成后连续3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技改前两年平均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100%、100%、8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

给予企业技改专项补贴。对投产企业当年立项且符合彭州市产业要求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技改项目,在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技改财政资金补助后,再按成都市级及以上奖励金额的20%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已享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按企业实际享受的上级财政资金扶持数额的2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未享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补助的“两化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达标企业及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以及云计算、大数据和下一代互联网等示范应用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上级财政资金补助数额的30%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未能成功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资金补助,但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并已实际完成项目建设,且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按其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达标认定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给予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对彭州市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能力和实施节能减排的重大技改项目中申请贷款的,按上年国有商业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20%标准,给予企业1个年度的贷款贴息补贴。支持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和财务结算等业务,除享受成都市级相关补助外,再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当年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签订合同实施的单个项目,年节能100吨标准煤以上,按60元/吨标准煤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除外),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彭州市重点用能、重点减排的企业,当年(或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彭州市职能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及化解过剩产能。对未列入省、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未享受省、成都市相关补助的企业,在其自行关闭且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按企业设备评估价值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促进企业高端发展

10.鼓励企业上规上限。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本年度其产值和地方经济贡献实现正增长2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开展网络促销,首次线上年销售总额突破500万元的新建电子商务平台,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促销,线上年销售总额突破50万元的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电子商务年交易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行6个月以上,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或服务机构20家以上的新建创新创业孵化园(基地、楼宇),给予运营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性合作项目。对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的企业,其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推动企业创业创新

13.鼓励建设专业研发平台。新建实施并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国家级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设备、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省级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设备、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依托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技术带头人,新设立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并获得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50万元、25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经评估运行良好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50万元运行费用奖励;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20万元运行费用奖励。

对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领军科研机构在园区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另行研究,给予特别支持。

14.鼓励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对科技型企业上年度科技创新投入经审核后,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费用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给予其它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费用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成都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成都市一般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科技进步奖励(包括专利奖),且彭州市企(事)业单位为第一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给予与获奖金额等额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彭州市企(事)业单位为项目参与完成单位的,按获奖金额5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15.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经认定后按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级支持资金的10%标准、省级支持资金的5%标准配套奖励给企业,单个企业年度最高经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企业承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对引进吸纳国内外(含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户企业单一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及其相关技术实施转化,开发出新产品达到批量生产能力或实现生产工艺明显改进的,经认定后按实际交易额的10%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7.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协会)的牵头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战略联盟(协会)的牵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在彭转化项目。对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在彭转化项目的创投机构,投资期限超过3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2%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鼓励引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对使用“成都科技创新创业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的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其使用的“成都科技创新创业券”额度的5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鼓励发展创新创业载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彭州市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按费用总额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成都市级以上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按其运营机构获得资助经费的50%标准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载体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载体认定的,以最高级别给予配套支持。对年度评价为优秀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科技型企业入驻园区内社会资金建设的孵化器(标准化厂房),对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经孵化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且亩平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的,分别给予达标企业、孵化器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1.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建设。给予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或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给予专利申请资助。申请阶段资助(仅限职务发明):发明专利1000元/件(进入实审阶段)、实用新型500元/件。授权后资助——职务发明: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1000元/件、外观设计600元/件;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500元/件、外观设计400元/件;涉外专利:给予与成都市资助标准等额的配套资助。

给予国家标准制(修)定资助。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人),在标准发布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人),在标准发布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2.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设计大赛。对参加国家级、省级设计大赛的原创性获奖设计作品,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支持企业会展营销

23.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国内外各类商贸促进展会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项目展台展位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两个展会活动,总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24.鼓励开展品牌会展活动。对在彭州市举办的各类品牌会展活动,按组织活动区域、级别(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分别给予组织承办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加由行业协会或机构组织的国家、省、成都市级节庆和会展活动的企业,分别给予单次不超过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贴。

25.鼓励企业打造地方特色产品店。对在彭州市新注册成立的彭州特色产品专营店(展示店)租用(自有)商业用房的,按每年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经评审达标的,按其投入费用的5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度内获得国家、省、成都市地方特色产品店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推动企业强化品牌建设

26.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对企业(或自然人)当年成功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600元;对企业当年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企业当年港、澳、台商标注册成功的,每件奖励5000元。建立名牌培育梯队制度,加快培育形成一批质量效益好、综合能耗低、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四川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积极组织推荐彭州市工业产品、农产品等纳入四川省、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对进入目录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承办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彭州老字号”评审与认定,对被认定为“彭州老字号”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7.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对当年新获得各类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四川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成都市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标准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ISO9000、ISO14000等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

28.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对引进的成都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或团队,按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对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创新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分3年发放;对引进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创新创业人才,给予60万元奖励,分3年发放;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具有行业龙头性、引领性的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特殊人才,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对引进的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技术在国内领先、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创新人才,或来彭州市创办符合彭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实体项目的创业人才,其(团队)可享受三年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或每年最高3万元的租金补贴。

对入选上级“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自入选当年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连续3年按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入选本级“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自入选当年起3年内,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连续3年按75%的标准给予奖励。

29.建立“人才绿卡”制度。向入选“金彭人才计划”优秀高层次人才发放金彭优才卡,对持卡人才在创业创新、学习培训、落户及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出入境等需求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实行人才绿卡积分制度,提供增值服务,协助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为人才提供快捷、方便、舒心的服务。

30.鼓励高层次人才推荐举荐。设立“彭州市人才伯乐奖”。对推荐上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来彭创新创业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及个人,按推荐1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在彭企业新引进或原有科研人员入选上级“人才计划”的,按每人最高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九)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31.鼓励金融机构强化信贷支持。鼓励彭州市金融机构加大对彭州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扩大信贷增量,对年度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前三位的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不低于100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绿色化工、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山地旅游产业等领域项目投资。每年安排不低于20亿元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园区特色专项措施

(一)成都绿色化工产业园

1.鼓励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入驻园区。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及具有细分行业领先、技术先进的企业投资项目,专题研究给予奖励。

2.入园企业专项扶持。园区提供给入园企业的生产原料以比选方式获得,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及细分行业领先企业可享有优先权。

已在园区投资项目,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无不良环保安全生产记录,拟在园区内再次投资项目的企业,所需原料同等条件下在供应价格与供应数量上优先予以保障。

园区内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下一年度公用工程(公用管廊、火炬、生产供水等)单价可享受投资协议价1%—5%的下浮(具体下浮比例视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确定)。

(二)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

1.鼓励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入驻园区。对新入驻园区,投资额在1亿(含)—5亿元,且项目投产后年度经济贡献达10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8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0万元/亩),或投资额不足1亿元但年度经济贡献达12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10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2万元/亩)的企业,连续5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50%、5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亿(含)—5亿元之间,年度经济贡献达12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10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2万元/亩)的企业,连续5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6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

对新入驻园区,投资额在5亿(含)—10亿元,且项目投产后年度经济贡献达10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8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0万元/亩)的企业,连续6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100%、50%、5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

对新入驻园区,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项目投产后年度经济贡献达10万元/亩(项目投产第一年达8万元/亩,第二年起达10万元/亩)的,连续6年分别按企业在彭州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100%、80%、60%、5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可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给予每亩最高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另行研究。

对新入驻园区,投资企业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建并交纳相关报建费用后,对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生产厂房33.5元/平方米、附属设施48.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资2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按照生产厂房43.5元/平方米、附属设施58.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生产厂房53.5元/平方米、附属设施68.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入驻园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款及房地产开发部分)的重大项目,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以实际投入该项目的银行贷款金额为基数,按不超过当期国有商业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50%标准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2.入园企业专项扶持。航空航天产业企业。对企业、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大型飞机专项,每个项目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承担国家航空发动机专项的,每个项目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成都市航空产业首台(套)目录,研制航空产业领域重要产品,以及提供加工服务的,按照首次销售(服务)合同框架内的首个年度销售金额的2%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服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开展托管、中介、租赁、维修等服务的通用航空服务公司、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企业营业收入的2%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按销售合同框架内的首个年度销售金额的5%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生物医药产业企业。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经国家食药监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落户彭州市、以彭州市企业为申报主体申报临床试验进入临床研究的新药项目,在I、II、III期研究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经费扶持,进入产业化阶段后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彭州市设立公共的医药产品研发实验室、医药工程技术中心、医药产品检验检测平台的企业,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

(三)龙门山山地旅游集聚区

1.鼓励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入驻园区。在集聚区成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项目开发建设(不含房地产开发部分),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按约定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项目,待项目建成运营后,按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本级财政留存部分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支持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对新入驻集聚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款及房地产开发部分)的重大项目,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以实际投入该项目的银行贷款金额为基数,按不超过当期国有商业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50%标准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为项目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需流转农用地或林地的重大项目,按当年流转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200元/亩,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

重大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的,给予对项目前期策划、规划编制费用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按程序办理报规报建手续,并足额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重大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6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自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连续五年分别比照项目当年地方经济贡献额的100%、100%、80%、60%、40%给予奖励。

对投资建设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等特别重大的产业化项目,另行研究予以奖励。

2.入园企业专项扶持。对新建的国家标准化自驾车露营地、四川省标准化自驾车旅游汽车营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上的成都市智慧旅游景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引进并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以上文体赛事活动,视其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省级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不超过80万元,国际级不超过100万元。对将彭州市纳入旅游产品线路、开通旅游专线的社会机构,视综合效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评上的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上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上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上的全省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上的省级特色乡村旅游经营点、省级乡村旅游特色业态、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上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上的主题客栈(精品民宿),视投资规模和带动社会效益,给予1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评上的国家级文化体育项目基地(中心),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和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持续播放推广集聚区内景区或项目广告、旅游形象品牌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投放资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参加成都市级及以上组织的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展会3次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含旅游景区),且对彭州市景区、旅游商品进行了宣传、展示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旅游商品参展参赛并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商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成都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内外城市交通枢纽、高速路服务区、旅游景点、大型酒店等重要场所新开设旅游商品专营店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按开店费用3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评为AAAAA、AAAA、AAA级的旅游特色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彭州市市域内三个产业园区(成都绿色化工产业园、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龙门山山地旅游集聚区),适用对象为符合主导产业规划,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彭州的工商企业、农村专合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进行工商注册但进行了税务登记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违反投资合同、劳资纠纷等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本文件的资格。

(三)本文件内容由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解释。本文件各项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实施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明确奖励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彭州市级政策措施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进行奖励。同一事项符合彭州市级政策措施,又符合上级政策措施的(资金来源非彭州市级财政),可重复享受。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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