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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彭州市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06-29 | 56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旅游商品参展参赛并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商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成都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内外城市交通枢纽、高速路服务区、旅游景点、大型酒店等重要场所新开设旅游商品专营店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按开店费用3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评为AAAAA、AAAA、AAA级的旅游特色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彭州市市域内三个产业园区(成都绿色化工产业园、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龙门山山地旅游集聚区),适用对象为符合主导产业规划,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彭州的工商企业、农村专合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进行工商注册但进行了税务登记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违反投资合同、劳资纠纷等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本文件的资格。

(三)本文件内容由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解释。本文件各项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实施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明确奖励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彭州市级政策措施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进行奖励。同一事项符合彭州市级政策措施,又符合上级政策措施的(资金来源非彭州市级财政),可重复享受。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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