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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彭州市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06-29 | 5632 次浏览: | 分享到:

17.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协会)的牵头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战略联盟(协会)的牵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在彭转化项目。对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在彭转化项目的创投机构,投资期限超过3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2%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鼓励引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对使用“成都科技创新创业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的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其使用的“成都科技创新创业券”额度的5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鼓励发展创新创业载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彭州市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按费用总额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成都市级以上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按其运营机构获得资助经费的50%标准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载体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载体认定的,以最高级别给予配套支持。对年度评价为优秀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科技型企业入驻园区内社会资金建设的孵化器(标准化厂房),对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经孵化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且亩平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的,分别给予达标企业、孵化器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1.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建设。给予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或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给予专利申请资助。申请阶段资助(仅限职务发明):发明专利1000元/件(进入实审阶段)、实用新型500元/件。授权后资助——职务发明: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1000元/件、外观设计600元/件;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500元/件、外观设计400元/件;涉外专利:给予与成都市资助标准等额的配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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