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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彭州市委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06-29 | 56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依托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技术带头人,新设立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并获得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50万元、25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经评估运行良好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50万元运行费用奖励;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20万元运行费用奖励。

对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领军科研机构在园区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另行研究,给予特别支持。

14.鼓励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对科技型企业上年度科技创新投入经审核后,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费用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给予其它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费用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成都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成都市一般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科技进步奖励(包括专利奖),且彭州市企(事)业单位为第一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给予与获奖金额等额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彭州市企(事)业单位为项目参与完成单位的,按获奖金额5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15.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经认定后按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级支持资金的10%标准、省级支持资金的5%标准配套奖励给企业,单个企业年度最高经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企业承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对引进吸纳国内外(含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户企业单一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及其相关技术实施转化,开发出新产品达到批量生产能力或实现生产工艺明显改进的,经认定后按实际交易额的10%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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