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未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已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的,按较高标准补齐差额。
4.申报贯标认证资助的企业,其认证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高标准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名录的,优先进行贯标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金牛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
2.相关知识产权材料。
(1)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资助的,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和验收复核通过证明材料。
(2)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资助的,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3)申报贯标资助的提供贯标认定文件。
3.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提供缴税凭证(提供自申报日起近六个月内任一月即可);发生名称变更的单位,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四)申报时间。
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资助的单位,须在验收复核通过后6个月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资助的单位,须在认定公布后6个月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贯标资助的单位,须在取得贯标认证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以上资助项目均为常年申报,一年兑现一次。
第十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
(一)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后补助方式。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以项目申报形式实施,对已经实施的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经评审后,视专利成果实施情况及发展前景遴选出优秀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定的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金资助,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重大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为注册、税务关系均在金牛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
2.实施专利转化的单位拥有已授权专利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报单位的专利成果转化实施应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处于有效期且无专利纠纷。
4.专利转化实施单位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持有专利形成产品并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利税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