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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专利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2-19 | 2887 次浏览: | 分享到:

5.对外公示。对通过审核批准的拟立项项目按照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资助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区知识产权局转账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二条 异议受理

经审核批准的资助项目自通知之日起30日起内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助。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个人提供本人签字、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区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有关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和期限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区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名录,不再受理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解释。具体执行时,本办法根据金牛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如果有变化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金牛区鼓励发明创造实施专利资助办法》(金牛府发〔2008〕69号)以及《金牛区专利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牛府办发〔2004〕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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