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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专利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2-19 | 2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金牛区专利资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金牛区专利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2012修订)》,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功能,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专利技术转化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由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原则。

第四条 资助重点

围绕金牛区主导产业,重点资助轨道交通和“北斗+”、生物医药、人工智能、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优势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五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为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金牛区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金牛区户籍的居民或在金牛区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居住地址为金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纳税关系在金牛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各类资助指南的发布、评审(审核)、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及年费资助

(一)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每件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资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的资助。

2.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新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




(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美、加、英、日、韩

及欧盟国家

其他国家

职务

非职务

职务

非职务

发明

10000

6000

6000

4000

实用新型(类似)

5000

3000

4000

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

3000

1500

2000

1000

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3.对上一年度已实缴的第7年至第9年的中国(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给予40%资助。

(二)资助条件。

1.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税务关系均在金牛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金牛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户籍地址在金牛区的个人;在金牛区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居住地址为金牛区行政区域内)且其专利申请提交日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2.资助申请人是该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申请中国(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满足自申请补贴年度起已维持有效状态满6年,并于上一年度已实缴第7年至第9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专利授权类资助。

(1)《金牛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相关知识产权材料。

A.中国(含港澳台)专利授权类:《专利证书》证书页及摘要页,实质审查费用收据。持有金牛区居住证的专利权人申请资助资金,还需提供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B.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类:《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含授权基本信息、说明书摘要),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外文的需提供中文译本。

(3)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2.发明专利年费类资助。

(1)《金牛区发明专利年费资助资金申请表》。

(2)相关知识产权材料。《专利证书》证书页及摘要页。已实缴的第7至9年的年费缴费凭据。

(3)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四)申报时间。

专利授权资助为常年申报,申请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办理。

中国(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为定期申报,在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时间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奖励

(一)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同一专利多次获奖,不重复资助,按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补贴差额。

(二)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为金牛区上一年度国家和省级专利奖获奖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为注册、税务关系均在金牛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

3.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未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申报材料。

1.《金牛区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资助资金申请表》。

2.相关知识产权材料:国家、省级专利奖证书。

3.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提供缴税凭证(提供自申报日起近六个月内任一月即可);发生名称变更的单位,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四)申报时间。

定期申报,在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时间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

(一)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满验收合格后,按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分别给予10万、8万和5万元的资助。

2.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培育期满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级分别给予15万、10万和8万元的资助。

3.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复核合格后,按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级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的资助。

4.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

5.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给予5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为注册、税务关系均在金牛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未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已享受一次本政策扶持的,按较高标准补齐差额。

4.申报贯标认证资助的企业,其认证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高标准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名录的,优先进行贯标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金牛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

2.相关知识产权材料。

(1)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资助的,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和验收复核通过证明材料。

(2)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资助的,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3)申报贯标资助的提供贯标认定文件。

3.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提供缴税凭证(提供自申报日起近六个月内任一月即可);发生名称变更的单位,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四)申报时间。

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资助的单位,须在验收复核通过后6个月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资助的单位,须在认定公布后6个月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贯标资助的单位,须在取得贯标认证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以上资助项目均为常年申报,一年兑现一次。

第十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

(一)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后补助方式。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以项目申报形式实施,对已经实施的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经评审后,视专利成果实施情况及发展前景遴选出优秀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定的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金资助,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重大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为注册、税务关系均在金牛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

2.实施专利转化的单位拥有已授权专利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报单位的专利成果转化实施应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处于有效期且无专利纠纷。

4.专利转化实施单位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持有专利形成产品并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利税状况良好。

5.专利转化项目符合金牛区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6.已经获得中国国家专利奖、省专利奖的项目不纳入此项资助。

7.同一个专利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三)申报材料。

1.《金牛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申请表》。

2.相关知识产权材料。

(1)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许可实施的需有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登记证明及合同,以及有效专利证明或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年费的收据(需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鲜章)。

(3)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4)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上年度本单位实施参评专利项目获得的税利核算证明,以及同年度缴税证明、审计报告等。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5)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相关证明。

(6)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

(7)其它证明申报转化的专利重要性和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材料。


第三章 资助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资助流程

(一)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资助项目资助流程。

1.提交申请。资助申报者须完整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档于有效期内报送至区知识产权局。

2.初审。区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电子档进行初审。

3.受理审查。初审通过后,申报人将相关申报材料纸质件于有效期内报送至区知识产权局,受理人员对递交的纸质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4.审核批准。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报请局党组会议审定,确定资助名单。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对确定的资助名单进行审核批准。

5.对外公示。对通过审核批准的资助名单按照公式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资助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区知识产权局转账拨付(单位的资助资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支付;对个人的资助资金划入其个人提供的以其个人名义开办的银行卡号内)。

(二)第十条资助项目资助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将《金牛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电子档于有效期内递交至区知识产权局。

2.初审。区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电子档进行形式审查。

3.受理审查。初审通过后,申报人将相关申报材料纸质件于有效期内报送至区知识产权局,受理人员对递交的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4.评审。区知识产权局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项目实施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对确定的资助名单进行审核批准。

5.对外公示。对通过审核批准的拟立项项目按照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资助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区知识产权局转账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二条 异议受理

经审核批准的资助项目自通知之日起30日起内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助。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个人提供本人签字、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区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有关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和期限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区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名录,不再受理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解释。具体执行时,本办法根据金牛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如果有变化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金牛区鼓励发明创造实施专利资助办法》(金牛府发〔2008〕69号)以及《金牛区专利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牛府办发〔2004〕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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