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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 四川天府新区科技创新和人才服务局 | 发布机构: 四川天府新区科技创新和人才服务局 | 发布时间:2024-04-19 | 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部门、各街道、新区国有企业:

根据《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印发〈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川天管规〔2023〕1号)精神,现将《〈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创和人才局                 党群工作部

新经济局                         发展和经济运行局

财政金融局                      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四川天府新区成果转化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版)





 

《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优做强四川天府新区创新策源转化核心功能,坚持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四川天府新区关于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川天管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本细则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符合直管区主导产业和科技创新重点方向的科技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及科研事业单位。

申报单位应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规事件。不存在欠税或拖欠直管区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载体租金费用等情形。

申报单位正确履行统计填报义务,配合开展了企业年报、研发投入统计、火炬统计、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等统计填报工作。

二、支持原则

本实施细则与直管区其他政策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择优不重复享受,对与新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签订“一企一策”“一院一策”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条款以协议为准,不重复享受。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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