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我厅起草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形成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4月2日前,将有关意见发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邮箱:12710255@qq.com。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4日
附件1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以下简称“切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四川省省级产业类专项资金投入产出绩效管理办法》(川财建〔2021〕201号)《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切块资金,是指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据实据效法等分配方式切块下达到市(州)支持工业发展的各类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切块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分配、项目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全流程工作。
第四条 切块资金使用应遵循“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加大切块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合理控制项目数量,资金直达项目单位,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20万元。不得再次切块到县(市、区)开展资金分配。
第五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安排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平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切块资金下达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省级下达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在30日内完成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资金分配方案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资金安排处(室)审核通过,履行属地集体决策程序后分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