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资金分配方案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其中:事后奖补类资金应一次性拨付至企业;在建项目类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原则上不超过3次,最后一次为竣工验收后拨付、拨付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资金拨付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切实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及时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中备案资金分配情况,按季度跟踪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项目竣工后按程序开展项目验收。
第九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切块资金的绩效管理,负责编制切块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分析监控结果和问题原因,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按质保量完成。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未按切块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规范使用的,收回已下达的全部切块资金。
第十一条 切块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及各项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分配资金;严禁向已获得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重复安排资金;严禁超过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严禁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分配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支出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市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级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