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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四个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2024年第7号)

政策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发布时间:2024-03-04 | 9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资金分配方案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其中:事后奖补类资金应一次性拨付至企业;在建项目类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原则上不超过3次,最后一次为竣工验收后拨付、拨付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资金拨付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切实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及时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中备案资金分配情况,按季度跟踪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项目竣工后按程序开展项目验收。

第九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切块资金的绩效管理,负责编制切块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分析监控结果和问题原因,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按质保量完成。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未按切块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规范使用的,收回已下达的全部切块资金。

第十一条  切块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及各项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分配资金;严禁向已获得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重复安排资金;严禁超过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严禁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分配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支出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市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级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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