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季度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审核报送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等信息情况。
第四条 项目单位主体职责:
(一)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预期绩效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按季度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报送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
(三)自觉配合项目监管,接受项目监督。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项目建设监管内容:
(一)建设内容、进度、规模、标准、预期成效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二)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项目,对贷款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三)项目建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等;
(四)项目调整变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完善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内容:
(一)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
(二)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账管理,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竣工监管内容:
(一)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性能指标、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是否达到申报要求。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责任分解、现场监管、信息报送、项目调整、资金收回等工作程序。
第九条 责任分解。专项资金下达后,分级落实项目监管责任,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建立“双监管”机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人,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人;再分配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信息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具体填报。
第十条 现场监管。监管责任人应对监管项目定期开展现场指导,原则上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大、规模大的项目,应适当增加现场监管频次。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季度末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逐级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项目调整工作。原则上只准予调整一次。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在执行期内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一)项目调整变更包括:
1.项目单位发生法人变更等变更事项,能够按质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2.项目实施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
3.项目核定总投资减少额不超过20%。
(二)项目调整变更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正式报告和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