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州)自评。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绩效目标、自身拟定的本地区绩效目标和县(市、区)自评报告,撰写市(州)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第三方机构受委托开展支出绩效现场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评分定级标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结合定级的方法,确定绩效评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为优;得分在80(含80分)—90分的为良;得分在70(含70分)—8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根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经济和信息化厅将采取“奖优罚劣”方式,对支出绩效评价排名前3位的市(州)在下年度切块资金中给予资金激励;对排名后3位的市(州)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报约谈、扣减切块资金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3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压紧压实各方监管责任,用好管好专项资金,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和再分配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市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级履行监管职责。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监督管理职责:
1.统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监督管理,跟踪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
3.指导督促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再分配项目的监管职责,审核再分配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4.建立信息报送通报机制,对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数据填报的准确性、监管和配合监管项目跟踪到位等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按期进行通报。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监督管理职责:
1.对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日常监管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2.组织开展再分配项目监督管理,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分配情况、按季度监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