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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4月1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02-29 | 5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23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技项目绩效水平,减少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优化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财教〔2023〕14号)、《关于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若干措施》(川科资〔2023〕63号)系列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突出绩效,简政便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诚信为底线,以目标为导向,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和质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补助的项目。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前提下,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项目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下设课题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延长到6个月),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评价。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应根据验收评价申请情况,部署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项目,要及时督促。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七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开展验收评价工作,于项目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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