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未按时限要求退回的,科技厅将在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
第十七条 在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等试点推行自主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处(室),项目管理处(室)应强化本处(室)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的政策培训和验收评价工作情况的评估。要严格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及时督促、帮助和指导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评价,做好材料审核、专家选取、工作记录、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定期对已验收评价的项目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牵头项目验收评价的监督工作,负责对项目验收过程中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扩权县科技局负责管理省级科技计划转移支付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规定内容与本规程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