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和引进、发展潜力及创新团队研究实力、条件支撑等。
第九条 项目实行分类验收评价。可采取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
立项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价、现场评价、通讯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核验收评价。
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
1.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项目自评流程)并出具自评意见;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
2.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直接采信牵头单位出具的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不再进行财务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二)专家验收评价。
1.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