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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4月1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02-29 | 6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材料报送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审核。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应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价。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项目管理处室从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专家组人数为单数。

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财务专家一次性据实核定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当场提出明确定量意见(认定支出和不认定支出),不再反复审核材料、不再单列打分评价或定性评价。

1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结论作为项目财务评价的直接依据。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专家组应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专家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当场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交予项目牵头单位。

(四)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五)评价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处(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在线生成项目验收评价证书。

第五章  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审核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分只包含任务评价部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验收评分只包含任务评价部分;100万元及以上的,任务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

(二)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90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不含)为合格;70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后,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通过信息系统短信通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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