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验收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审核验收评价程序。
审核验收评价按照“项目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评价结论确认——成果登记”的流程全程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无需向科技厅提交纸质材料。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自评流程和要求开展自评,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和项目自评意见。
(二)提交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完成自评后,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按要求提供以下验收评价材料。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审批资料;
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审核验收评价);
3.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三)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相关材料在线提交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和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四)审核验收评价。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根据项目任务书主要考核指标和验收评价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审核验收评价),经处(室)集体审核、决策,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出具验收评价结论。确有需要的,项目管理处室可聘请专家库专家或专业人员辅助进行审核验收。
(五)评价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在线对验收评价结论进行确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在线生成项目验收评价证书。
(六)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专家验收评价程序。
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成果登记——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需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2套),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审批资料;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专家验收评价)。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5.财务附件。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专项经费100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