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车辆数量要求
为确保安全有序开展试点运营活动,试点运营主体首次开展试点运营的,车辆数量不超过10辆。
试点运营主体可以逐步新增车辆投入运营,每次新增的试点运营车辆不超过30辆,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试点运营服务
试点运营主体结合运营场景确定线上或者线下服务方式,将服务模式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相关服务标准参照行业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服务监管
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将试点运营活动纳入行业日常监管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预防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包括自动驾驶系统、试点运营驾驶人、试乘乘客、道路环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并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风险预防应急演练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考试。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
试点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网络及数据安全事件的,试点运营驾驶人或者远程监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损失并控制风险。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工作组可以责令试点运营主体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暂停其试点运营活动,直至完成整改:
(一)未在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或区域内开展商业化试点;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试点运营驾驶人;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装置或者未将数据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
(四)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故障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事故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终止相关活动的情形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工作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试点运营活动:
(一)提供虚假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或者数据、信息、报告等材料;
(二)车辆试点营运证到期或者被撤销;
(三)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5日止。
附件: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附件
20XX年 第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