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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4-01-05 | 1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要求;

(三)车辆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四)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国家、省、市和龙泉驿区对营运车辆的其他技术条件要求。

试点运营车辆应当具有显著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志图案。

为满足自动驾驶功能而对车辆进行必要改装导致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对改装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进行论证,并在试点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进行专门说明。

第七条  保险要求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于开展载人试点运营的,还需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 200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

第八条  载人试点运营

开展智能载人活动(接驳车、公交)的试点运营主体,车辆应当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在开放道路示范应用阶段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示范应用,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期间无失控状况、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有责的交通事故。

第九条  载货试点运营

开展载货的试点运营主体,车辆应当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应当明确载货运输线路,在开放道路示范应用阶段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1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期间无失控状况、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有责的交通事故。

第十条  运营方案和安全性自我声明

试点运营方案应当载明安全保障措施、有关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包含完备的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

安全性自我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示范应用阶段的总结报告;

(二)包括自动驾驶里程、接管率数据统计和评估等情况的技术评估报告;

(三)试点运营车辆在有效期内的成都市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试点运营主体和试点运营驾驶人依法必须具备的资质资格符合性材料,包括身份证、与试点运营主体的劳务关系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安全驾驶证明、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试点运营车辆性能符合性材料,包括开放道路通过相应测试的技术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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