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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4-01-05 | 1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与示范运营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打造相关示范应用场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完善,现正式公开发布,请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

2024年1月5日  

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经信发〔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快促进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迭代升级,规范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结合龙泉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龙泉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特定区域道路的指定路段,开展智能接驳车、智能公交、智能货车等载人、载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除外)的试点运营公共服务活动。

龙泉驿区支持开展智能清扫、智能配送、智能零售、智慧车列、智能小巴等创新应用,提供应用场景,探索商业路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区汽车局为此项工作牵头单位,与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组成成都市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区汽车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制订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相关标准规范,统筹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工作,负责召开联合工作会议,跟踪评估试点运营活动。

区经信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组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组织试点运营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落地,并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交通运输行业的行业监管。

联合工作组委托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龙泉驿区的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申请材料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供联合工作组决策参考。

第四条  一般要求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简称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管理单位对相关申请材料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联合工作组组织确认。

相关申请材料包括:

(一)满足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试点运营车辆、试点运营驾驶人、试点运营主体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座位险保险凭证(载人试点运营);

(四)试点运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试点运营驾驶人要求

试点运营驾驶人是指经试点运营主体授权,负责试点运营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试点运营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驾驶人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试点运营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

(二)熟悉试点运营方案,掌握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启动和停止的操作方法;

(三)具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可对试点运营车辆进行监测及控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他条件。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对试点运营驾驶人的安全培训,确保试点运营驾驶人熟悉智能网联汽车性能和操作方法。

第六条  车辆要求

开展试点运营的车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要求;

(三)车辆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四)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国家、省、市和龙泉驿区对营运车辆的其他技术条件要求。

试点运营车辆应当具有显著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志图案。

为满足自动驾驶功能而对车辆进行必要改装导致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对改装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进行论证,并在试点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进行专门说明。

第七条  保险要求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于开展载人试点运营的,还需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 200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

第八条  载人试点运营

开展智能载人活动(接驳车、公交)的试点运营主体,车辆应当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在开放道路示范应用阶段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示范应用,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期间无失控状况、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有责的交通事故。

第九条  载货试点运营

开展载货的试点运营主体,车辆应当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应当明确载货运输线路,在开放道路示范应用阶段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1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期间无失控状况、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有责的交通事故。

第十条  运营方案和安全性自我声明

试点运营方案应当载明安全保障措施、有关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包含完备的安全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

安全性自我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示范应用阶段的总结报告;

(二)包括自动驾驶里程、接管率数据统计和评估等情况的技术评估报告;

(三)试点运营车辆在有效期内的成都市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试点运营主体和试点运营驾驶人依法必须具备的资质资格符合性材料,包括身份证、与试点运营主体的劳务关系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安全驾驶证明、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试点运营车辆性能符合性材料,包括开放道路通过相应测试的技术报告等。

第十一条  确认程序

试点运营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一)试点运营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材料,管理单位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管理单位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并出具评审报告,试点运营主体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完善试点运营方案;

(三)确认通过的,管理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联合审定合格的,由管理单位发放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商业化标识,标识有效期与成都市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一致。

经过确认的试点运营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联合工作组,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费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可以进行服务费用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试点运营方案里载明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相关费用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  试点运营特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工作按照下列规则,分场景实施、分阶段推进、分批次投放,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一)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试点示范应用运营活动。在法律法规完备且相关试点运营主体运营组织、车辆技术能力达到一定条件后,支持在本区特定路段或者封闭区域内开展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

(二)试点运营过程中,车辆可依法依规搭载相关人员或者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量,禁止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三)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降低试点运营风险。

(四)开展固定线路的试点运营活动,应当明确相应的起点、终点和行驶路线。开展非固定线路的试点运营活动,应当明确试点运营的具体区域,试点运营活动不得超出区域范围。

(五)试点运营主体采集试点运营活动的必要数据,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数据应当接入管理单位指定的数据平台,作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试点运营周期

试点运营商业化标识、测试安全员或者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明、成都市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开展试点运营活动。

试点运营主体在试点运营活动期间,未发生因运营组织、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故障、试点运营驾驶人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可在按照《实施细则》取得新的成都市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后,向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确认未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可以延续开展试点运营活动,有效期与新取得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一致。

第十五条  车辆数量要求

为确保安全有序开展试点运营活动,试点运营主体首次开展试点运营的,车辆数量不超过10辆。

试点运营主体可以逐步新增车辆投入运营,每次新增的试点运营车辆不超过30辆,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试点运营服务

试点运营主体结合运营场景确定线上或者线下服务方式,将服务模式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相关服务标准参照行业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服务监管

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将试点运营活动纳入行业日常监管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预防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包括自动驾驶系统、试点运营驾驶人、试乘乘客、道路环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并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风险预防应急演练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考试。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

试点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网络及数据安全事件的,试点运营驾驶人或者远程监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损失并控制风险。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工作组可以责令试点运营主体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暂停其试点运营活动,直至完成整改:

(一)未在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或区域内开展商业化试点;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试点运营驾驶人;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装置或者未将数据接入指定的数据平台;

(四)未按照规定传输和保存故障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事故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终止相关活动的情形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工作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试点运营活动:

(一)提供虚假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或者数据、信息、报告等材料;

(二)车辆试点营运证到期或者被撤销;

(三)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5日止。

 

附件: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附件

20XX年  第XXX号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试点运营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区等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在试点运营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经信发〔2022〕7号)《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试点运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试点运营主体法人签章)              (联合工作组签章)

(成都经开区汽车局代章)

                  

 

年     月     日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基本信息

运营主体


运营等级

□配备驾驶人   □不配备驾驶人

运营车辆

(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运营驾驶人(安全员)

【须依次列出驾驶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相关资质资格符合性材料以附件形式附后】

运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运营路段

(须依次列出,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示范应用/试点运营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运营项目

(须依次列出)

运营收费标准


示范应用阶段的总结报告

(以附件形式附后)

资质资格符合性材料

(以附件形式附后)

有关技术报告

(以附件形式附后)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附件形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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