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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发展局 | 发布时间:2024-01-05 | 1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区汽车局为此项工作牵头单位,与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组成成都市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区汽车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制订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相关标准规范,统筹龙泉驿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工作,负责召开联合工作会议,跟踪评估试点运营活动。

区经信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组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组织试点运营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落地,并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交通运输行业的行业监管。

联合工作组委托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龙泉驿区的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申请材料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供联合工作组决策参考。

第四条  一般要求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简称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管理单位对相关申请材料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联合工作组组织确认。

相关申请材料包括:

(一)满足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试点运营车辆、试点运营驾驶人、试点运营主体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座位险保险凭证(载人试点运营);

(四)试点运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试点运营驾驶人要求

试点运营驾驶人是指经试点运营主体授权,负责试点运营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试点运营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驾驶人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试点运营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

(二)熟悉试点运营方案,掌握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启动和停止的操作方法;

(三)具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可对试点运营车辆进行监测及控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他条件。

试点运营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对试点运营驾驶人的安全培训,确保试点运营驾驶人熟悉智能网联汽车性能和操作方法。

第六条  车辆要求

开展试点运营的车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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