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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12-19 | 1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引号:00917164X/2023-102827

成文日期:2023-12-19

生效时间:2023-12-19

发布日期:2023-12-19

发布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文      号:成财规〔2023〕4号



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联系人:债金处 唐馨瑶;联系电话:61882621)


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对县级政府引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的补贴和奖补资金。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分级负担、政策协同、强化绩效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遵循农业保险发展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重点。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切实提升农业风险防范水平。

(二)分级负担。按照“中央保大宗,地方保特色”的总体思路,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市、县财政重点补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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