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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12-19 | 1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匹配划拨申请表(详见附件3),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配合对农业保险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承保机构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在对承保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承保机构。

第十七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以村集体组织投保的集体保单,需要一并提供具体对应到各分户的明细数据),保单级数据由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保存至少10年。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原则上县级财政部门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未拨付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市财政局将给予通报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市财政局将追减该地区预算指标。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监管相关要求办理退保事项,将退保说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在下一次申请匹配资金时进行相应扣减。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在农险申报系统完成上一年度资金清算和资金测算,并上传拨付保费补贴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清算报告、绩效自评表和县级农业农村等部门盖章确认的基础数据审核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完成系统上报的地区,市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中央、省、市级补贴或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要切实规范保费收取工作,严格遵循投保人自主自愿原则,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原则上不得代替农户缴纳保费。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四章  保险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补贴险种的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标准由省级确定(详见附件1)。保险金额主要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地方财力状况、农户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保险责任涵盖我省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中央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产品条款以行业示范条款为准,全省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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