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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12-19 | 12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承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绩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绩效目标,将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补贴资金预算实施联动。强化对承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并加强结果应用,建立承保机构有进有退的遴选机制,切实提高农险服务质量。

 

第二章  奖补政策

 

第四条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一是对区(市)县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和奖补;二是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第五条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补贴和奖补险种分为中央、省、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市级财政奖补(含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保险品种(简称地方补贴险种)。

第六条 中央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三大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制种。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七条  对于中央补贴险种,不同险种、不同地区实行差异化的保费补贴(分担明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地方补贴险种,是围绕财政厅关于优先开展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围绕四川农业“10+3”产业体系支持川菜、川果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开展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期货”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并动态调整的保险品种,具体包括:

(一)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方案详见附件2)、食用菌、水产养殖、小家禽、鸡蛋价格指数、枇杷目标价格、花卉苗木、水果、有机水果、桃子补充、水蜜桃价格、猕猴桃价格指数、葡萄价格指数、沼气池、蔬菜、蔬菜价格指数、中药材、有机蔬菜、农产品品质、水稻收入保险。

(二)由市、县两级财政支持开展的年出栏1000—1500头的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和农用工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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