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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12-19 | 1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由承保机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二十八条  建立地方补贴险种的保额和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保额和费率水平,由险种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承保机构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保额及费率水平。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应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

第三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要件齐全。中央补贴险种和地方补贴险种的保单应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地方补贴险种保单不再单独载明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省、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或“在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农业保险专业性强、参与面广,各区(市)县应建立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和承保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动员能力和服务功能,积极稳妥推动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开展。

(一)财政部门。作为农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的指导协调工作,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安排、使用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对保险机构申请材料中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帮助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做好重大疫情防控并监督落实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农业保险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承保机构业务合规、承保理赔等经营行为的监管检查,对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配合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

(四)承保机构。负责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保险业务办理,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可按规定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承保机构也可按规定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协保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保员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将协办业务合规性列为公司内控管理重点,定期对协保员开展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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