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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12-19 | 1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引号:00917164X/2023-102827

成文日期:2023-12-19

生效时间:2023-12-19

发布日期:2023-12-19

发布机构:成都市财政局

文      号:成财规〔2023〕4号



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联系人:债金处 唐馨瑶;联系电话:61882621)


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对县级政府引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的补贴和奖补资金。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分级负担、政策协同、强化绩效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遵循农业保险发展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重点。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切实提升农业风险防范水平。

(二)分级负担。按照“中央保大宗,地方保特色”的总体思路,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市、县财政重点补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

(三)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承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绩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绩效目标,将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补贴资金预算实施联动。强化对承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并加强结果应用,建立承保机构有进有退的遴选机制,切实提高农险服务质量。

 

第二章  奖补政策

 

第四条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一是对区(市)县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和奖补;二是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第五条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补贴和奖补险种分为中央、省、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市级财政奖补(含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保险品种(简称地方补贴险种)。

第六条 中央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三大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制种。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七条  对于中央补贴险种,不同险种、不同地区实行差异化的保费补贴(分担明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地方补贴险种,是围绕财政厅关于优先开展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围绕四川农业“10+3”产业体系支持川菜、川果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开展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期货”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并动态调整的保险品种,具体包括:

(一)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方案详见附件2)、食用菌、水产养殖、小家禽、鸡蛋价格指数、枇杷目标价格、花卉苗木、水果、有机水果、桃子补充、水蜜桃价格、猕猴桃价格指数、葡萄价格指数、沼气池、蔬菜、蔬菜价格指数、中药材、有机蔬菜、农产品品质、水稻收入保险。

(二)由市、县两级财政支持开展的年出栏1000—1500头的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和农用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对于地方补贴险种,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予以奖补:上一年度县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特色险种保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各区(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

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权重下,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区(市)县划分为3档,第一档6个区(市)县;第二档7个区(市)县;其余为第三档,个数表示为b。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奖补资金总额的50%、35%、15%,每一档内平均分配。

假设中央、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为A,市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为B,某区(市)县上一年度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支持开展的地方补贴险种(“第八条(一)”中所列险种)保费规模在全市占比为α%,所有地方补贴险种(“第八条”中所有险种)保费规模在全市占比为β%,该区(市)县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属于第n档,则该地当年所获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M可表示为:

①当n=1时,M=80%×(A×α%+B×β%)+20%×(A+B)×50%÷6;

②当n=2时,M=80%×(A×α%+B×β%)+20%×(A+B)×35%÷7;

③当n=3时,M=80%×(A×α%+B×β%)+20%×(A+B)×15%÷b。

第十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鼓励县级财政支持各承保机构开展收入保险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期货”等特色商业保险试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各级财政要强化预算管理,科学测算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各区(市)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金额在全市占比预下达预算指标,并强化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对中央补贴险种,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审核下达结果实行据实结算;对地方补贴险种,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相关险种规模占比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当年中央、省、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若有结余,区(市)县可结转下年使用,抵减下年度预算指标,并于次年优先使用;如该地区下年度不再为中央、省、市级财政补贴范畴,应全额返还上级财政结余部分。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地区,市财政局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该地区当年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匹配划拨申请表(详见附件3),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同配合对农业保险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承保机构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在对承保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承保机构。

第十七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以村集体组织投保的集体保单,需要一并提供具体对应到各分户的明细数据),保单级数据由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保存至少10年。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原则上县级财政部门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未拨付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市财政局将给予通报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市财政局将追减该地区预算指标。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监管相关要求办理退保事项,将退保说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在下一次申请匹配资金时进行相应扣减。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在农险申报系统完成上一年度资金清算和资金测算,并上传拨付保费补贴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清算报告、绩效自评表和县级农业农村等部门盖章确认的基础数据审核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完成系统上报的地区,市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中央、省、市级补贴或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要切实规范保费收取工作,严格遵循投保人自主自愿原则,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原则上不得代替农户缴纳保费。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四章  保险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补贴险种的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标准由省级确定(详见附件1)。保险金额主要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地方财力状况、农户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动态调整。保险责任涵盖我省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中央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产品条款以行业示范条款为准,全省统一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由承保机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二十八条  建立地方补贴险种的保额和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保额和费率水平,由险种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承保机构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保额及费率水平。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应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

第三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要件齐全。中央补贴险种和地方补贴险种的保单应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地方补贴险种保单不再单独载明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省、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或“在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农业保险专业性强、参与面广,各区(市)县应建立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和承保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动员能力和服务功能,积极稳妥推动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开展。

(一)财政部门。作为农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农业保险的指导协调工作,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安排、使用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对保险机构申请材料中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帮助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做好重大疫情防控并监督落实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农业保险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承保机构业务合规、承保理赔等经营行为的监管检查,对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配合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

(四)承保机构。负责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保险业务办理,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可按规定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承保机构也可按规定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协保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保员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将协办业务合规性列为公司内控管理重点,定期对协保员开展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市)县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专项资金,按规定收回预算。

第三十七条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实行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建立综合绩效评价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认真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要求,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综合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评分表(详见附件4)及佐证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县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形成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要求报财政厅。

第三十九条  各区(市)县要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和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于县级财政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险办〔2020〕4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日前各地中央补贴险种按原费率政策已签订的保单有效,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本办法执行。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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