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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3-12-19 | 1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对于地方补贴险种,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予以奖补:上一年度县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特色险种保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各区(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

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权重下,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区(市)县划分为3档,第一档6个区(市)县;第二档7个区(市)县;其余为第三档,个数表示为b。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奖补资金总额的50%、35%、15%,每一档内平均分配。

假设中央、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为A,市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为B,某区(市)县上一年度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支持开展的地方补贴险种(“第八条(一)”中所列险种)保费规模在全市占比为α%,所有地方补贴险种(“第八条”中所有险种)保费规模在全市占比为β%,该区(市)县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属于第n档,则该地当年所获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M可表示为:

①当n=1时,M=80%×(A×α%+B×β%)+20%×(A+B)×50%÷6;

②当n=2时,M=80%×(A×α%+B×β%)+20%×(A+B)×35%÷7;

③当n=3时,M=80%×(A×α%+B×β%)+20%×(A+B)×15%÷b。

第十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鼓励县级财政支持各承保机构开展收入保险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期货”等特色商业保险试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各级财政要强化预算管理,科学测算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各区(市)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金额在全市占比预下达预算指标,并强化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对中央补贴险种,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审核下达结果实行据实结算;对地方补贴险种,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相关险种规模占比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当年中央、省、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若有结余,区(市)县可结转下年使用,抵减下年度预算指标,并于次年优先使用;如该地区下年度不再为中央、省、市级财政补贴范畴,应全额返还上级财政结余部分。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地区,市财政局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该地区当年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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