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明确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经专家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市、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市(州)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农业农村厅。
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全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安排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项目质量监督,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