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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3-12-12 | 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农规〔202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2日


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省级、市(州)级、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  审批实施机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市、县两级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审查审核方式。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

(一)以平原为主的地区(成都、德阳):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8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8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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