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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3-12-12 | 79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上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引导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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