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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3-12-08 | 19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调整变更。以项目为单位累计方案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调整方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情况属实的,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复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批、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地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简化操作程序,组织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自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可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工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主体代表等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上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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