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适时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市、区)申报项目,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序建议。
农业农村厅汇总市级项目储备库,形成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对已实施项目及时出库。
第四章 计划管理与审批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厅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县级需求等情况,将年度建设任务需求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依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和监督评价等情况,统筹测算市(州)年度建设任务,按照储备优先序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储备项目,并及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原则上下达年度建设任务与储备项目建设规模保持一致。
探索“竞争立项”方式,优先支持整市、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编制实施方案的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实施方案应依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资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田间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通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