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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3-12-08 | 1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建立省、市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联动机制。专家库专家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专家库应适时调整、补充。

省、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管护。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规划衔接。

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和市(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规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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