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科技厅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组织修订形成了《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请于12月12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政体处。
(联系人:杨龙 028-86718520,蔡文开 028-86710365 邮箱:517154239@qq.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12日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是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饮水、动物福利用品、专用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辅助人员、阶段性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责分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科技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工作的统筹协调。教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督、海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等单位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严格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动物符合相应规定要求。
第五条 【管理制度】实验动物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
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