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疫情处置】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并采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六章 福利伦理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福利伦理原则】实验动物的使用应遵循替代、减少、优化原则。
第二十七条 【福利伦理审查】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机构,对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
第二十八条 【福利伦理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实验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福利伦理要求,并符合国际惯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管制度】科技厅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实验动物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科技厅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鼓励公民向科技厅举报违规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以下各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厅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许可证件等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厅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监管】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管理】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