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创新驱动】积极支持实验动物资源及相关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加强实验动物开发创新。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生产许可】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进行相应活动。
第八条 【保种繁育】实验动物保种和繁育,应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繁育方法。
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生产设施】实验动物生产设施及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同等级、不同种类的实验动物,应按照相应标准分开饲养管理。
第十条 【质量控制】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实验动物相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相关产品和生产设施环境进行质量检测。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许可】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科学研究、检验、检定,以及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载体进行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使用设施】动物实验使用设施及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质量控制】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和符合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不同种类、不同等级或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个物理空间进行。
从事实验动物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验动物相关标准,定期对使用设施环境进行质量检测。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科研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定、产品检验检定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载体生产相关产品等活动,应当把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或使用设施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教学活动】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示教活动,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人员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