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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1-08 | 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办规〔202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6日

 川办规4号附件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种设备及其废弃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交通(含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建筑垃圾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利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工作。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项目减量目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措施,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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