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持标准
按企业年度碳核查、“碳信用”交易总金额的4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减碳降碳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已实施减排降碳工作相关证明材料(如采购回收材料或可再生材料合同、绿色电力证书等);
(4)进行“碳信用”交易的合同、发票、碳抵消证书、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进行碳核查合同、报告、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第八条 支持企业扩大国际影响力
对产品获得IFA(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及技术展览会产品技术创新大奖)、CES(消费电子协会奖)、EISA(欧洲影音协会大奖)奖项的智能终端企业,给予产品研发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研发、设计的智能终端产品获得IFA产品技术金奖、品牌金奖、产品技术创新大奖创新奖CES最佳创新奖、创新奖,EISA大奖;
(2)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成员社保缴纳地在成都。
2.支持标准
(1)单个产品获得IFA产品技术金奖、品牌金奖及CES最佳创新奖的,给予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IFA产品技术创新大奖创新奖、CES创新奖、EISA大奖的,给予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对应产品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多项产品获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智能终端产业扩大影响力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
(2)申报主体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由申报主体出具的研发团队或设计团队成员名单,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本人签字);
(4)智能终端产品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智能终端产业处,联系方式:61881637。
第九条 其余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智能终端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行业协会、民非组织、产业基金),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人才。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支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如涉及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企业)鲜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项目申报时间每年X月,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区(市)县组织当地申报单位(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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