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持对象与合作机构
第八条(支持对象)涉及“贷款风险资金池”风险分担的“壮 大贷”产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及相关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名单:(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二)市经信局 根据国务院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发布、核定的重点企业名单筛选形成的企业名单;(三)由 合作金融机构会同区(市)县推荐并经市经信局评估后形成的名 单。(四)根据市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求重点支持的产业 建圈强链、智改数转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名单。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的规定,在蓉从 事实际经营活动,所属产业不属于“ 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 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限制” 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本市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 业导向目录划定。发生逾期的贷款企业在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前不 得继续作为支持对象。
第九条 (合作银行) 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名 录并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包括各类国有商业银行、中资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总 行或分行。
第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 纳入“贷款风险资金池”合作担 保机构名录、并满足以下要求的担保机构,通过协议方式落实政、 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开展融资项目担保业务:在成都市注册的、 依法设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金 1 亿元以上、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第三方信用评级在 A 级及以上;运作规范、财务管理和 内部风控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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