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同一家企业(机构)涉及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多个国际标准,按照第一个标准100%、第二个标准80%、第三个标准50%、后续标准20%的支持标准进行资助;
(3)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3.附加材料
(1)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发布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机构)作为主导或参与单位的证明、注册专家证明、参编者提出的标准意见和建议内容等证实性材料(材料为英文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2)提供注册专家近2年在申报企业(机构)的社保缴纳证明。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老师,联系电话:xxx。
支持方向23:
支持制修订国家标准。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资助30万元;对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资助1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资助10万元;对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资助3万元。
1.申报条件(须同时满足)
(1)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分主导和参与两类。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应为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前两名的起草单位(标准文本未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单位或技术归口单位提供“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其它为参与单位;
(2)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应为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权威部门批准发布;
(3)标准发布日期符合政策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
2.支持标准
(1)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30万元;对主导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1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10万元;对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资助3万元;
(2)同一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机构)主导或参与的,各单位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由相关方自行协商;
(3)若同一家企业(机构)涉及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多个国家标准,按照第一个标准100%、第二个标准80%、第三个标准50%、后续标准20%的支持标准进行资助;
(4)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3.附加材料
(1)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封面和反映标准起草单位页面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标准文本暂未正式出版的应提供权威部门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起草单位证明等证实性材料;
(2)同一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机构)主导或参与的,应提供加盖相关方公章的资金分配协议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xxx老师,联系电话: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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