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技术、养老照护等重点领域,围绕五大省级技能公共品牌,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45万人次以上。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十)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推动实现人力资源全生命周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布局建立一批“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城市15分钟、乡村5公里”就业服务圈,推动服务向基层下沉。探索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接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基层就业创业服务专门力量和专业力量,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强就业政策宣传,持续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实化各项举措,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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