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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 发布时间:2021-12-22 | 1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9号)已印发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要求,我省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完善,突出了工作指导、政策指引、措施配套、机制保障等特点。《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个部门的名义印发实施。

二、总体要求

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重点突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要以人民为中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并重、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等内容。基本原则强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要坚持创新推进、分类施策、协同治理,兜牢劳动者就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底线。

三、主要内容

根据新就业形态不同用工类型,加强分类规范引导,创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推动形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共治格局。从框架体系看,从落实权益保障责任、保障基本合法权益、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20条落实细化的政策措施,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劳动者7项基本权利、优化6项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完善4项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从特色创新看,结合四川实际,在国家文件基础上,创新提出12项政策措施。一是细化合作用工类型,由《指导意见》列举的劳务派遣类型,扩大到外包、加盟、代理等类型;二是明确平台企业的共同雇主责任,提出合作用工企业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支付性待遇得不到及时偿付时,平台企业应当履行先行清偿或补偿责任;三是严格守法诚信管理,合作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四是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具体指导意见和加班工资支付办法;五是明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分类指导意见;六是明确我省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全国试点基本意见;七是从民主协商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协调机制等三个方面,尊重落实企业、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从业)关系主体地位,推进劳企共同体保障机制建设;八是进一步明确制定劳动标准、开展集体协商、引导工资增长等行业主体责任;九是依托四川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十是提出我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创业指导、社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提升等服务措施;十一是提出我省部门协同治理、工会维权服务、争议多元处理、部门联合监管等保障机制;十二是推广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春风行动”经验成果,推进劳动(从业)关系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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