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
1.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推动我国产业技术进步或我国先进适用技术在合作国家或地区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2.形成研究领域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或新机制、新知识产权等成果。
3.与合作方联合发表高质量论文,论文须反映合作各方在项目研究中的贡献,标注得到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及立项编号。
4.完成技术“引进来”或“走出去”的转移转化成果数量。
5.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数量,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情况。
6.合作期间,项目各方交流互访次数和召开全体团队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次数。
7.合作期间,主要合作各方联合举办项目相关领域的技术交流活动情况(规模、举办地不限,但须有项目单位外的本研究领域科研人员参加)。
——项目申报条件及有关说明
1.项目合作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作关系稳定,方案合理可行,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推广相关技术成果。
2.申报项目必须联合至少1家国(境)外参与单位,国(境)外合作双方不能有从属关系。牵头单位必须与合作单位就合作项目主要内容签署合作文件(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项目执行期须在协议有效期以内。
3.合作文件应规范严谨并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预期目标、职责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且符合我国及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合作文件由合作双方负责人签名,中方单位须加盖公章,同时明确签字人员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能作为外方合作者),合作文件非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需中方单位盖章(双方电子邮件及书信不能作为正式合同或协议),相关协议均需要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
4.申报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的单位应在该领域拥有国际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领军人才及支撑团队,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参与单位来源于至少三个国家。
5.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3年第二季度企业财务季报、2023年7月末或8月末银行对账单或存款证明),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6.统筹考虑不同依托单位类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不同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的平衡。优先支持与四川省签署省级及以上合作协议的国家、地区及科研机构。优先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