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意义和目的。
为开展《四川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对成德绵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等新要求,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助力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处牵头对原《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75号)进行修改,从“培育市场”各要素转向“促进交易”、培育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速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科技能力等转移,推动校地深度融合,形成了新的《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府发〔2019〕17号)和《成都市关于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的若干措施》(成科字〔2019〕61号)等政策起草。起草过程中,局领导分别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征求了部分技术交易各参与方意见,学习借鉴了上海等经验做法,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并进行了经费测算,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本《管理办法》,并联合市财政局于2020年4月印发。
二、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支持对象
本《管理办法》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规范管理、科学分配、公开透明”原则,对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予以相应资助。
1. 输出方是指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我市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2. 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我市企业。
3. 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我市技术转移(交易)机构。
4.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是指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方)。
(二)关于资助标准
与关联企事业单位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申报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技术转移(交易)机构3条资助标准的,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各类服务机构,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同时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