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专家验收评价。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立项经费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及其它立项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农环处根据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评价。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成果登记—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填写验收评价申请表(需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报送纸质材料(初次审核一式1套),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完善后报送科技厅农环处(农林领域项目委托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承接,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委托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承接);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科技厅农环处指导项目牵头单位完善验收评价材料后,召开项目验收会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评分并当场出具验收评价意见和结论。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结论完成其他相关程序。
(二)转移支付项目。
所有转移支付项目按《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要求,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三、验收评价内容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专家验收评价内容包括以上两个方面;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方面,当审核验收评价结论不合格时,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时需提供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佐证材料。
四、验收评价材料
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请先完成科技报告),按要求提交以下验收评价材料。注意:采用审核验收评价的项目,无需提供(八)至(十)的材料证明。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三)有调整事项的项目须提供调整相关审批资料;需科技厅同意调整的,应提供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意见。
(四)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科技厅已签署的复印件)。
(五)项目科技报告或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无科技报告的提供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