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关于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若干措施》(川科资〔2023〕63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等文件要求,科技厅农林与资源环境科技处(以下简称农环处)将组织开展2025年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评价范围
所有截至2025年3月31日逾期未验收、12月31日前到期未完成验收评价的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其中:
农林领域见附件1。序号1—92、序号369—415(转移支付)为截至2025年3月30日即将逾期的项目,序号93-368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验收的项目。
资源环境领域见附件2。序号1—5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即将逾期的项目,序号6—101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评价方式
(一)非转移支付项目。
根据项目单位是否具有自主验收评价试点资格、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额度,确定项目以自主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等方式开展。具体项目适用的评价方式已列入附件,请自行查看。
1. 自主验收评价。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规定,试点单位牵头承担财政支持经费100万(不含)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根据制定的评价体系和自主验收评价工作流程,按照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2. 审核验收评价。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按照“项目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评价结论确认—成果登记”的流程实施。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提供任务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及验收评价报告、调整事项资料等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流程及要求开展自评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形成项目自评验收意见。科技厅农环处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经审核、决策并出具审核验收评价结论。项目负责人确认结论后,完成其他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