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关于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若干措施》(川科资〔2023〕63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等文件要求,科技厅农林与资源环境科技处(以下简称农环处)将组织开展2025年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评价范围
所有截至2025年3月31日逾期未验收、12月31日前到期未完成验收评价的农林和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其中:
农林领域见附件1。序号1—92、序号369—415(转移支付)为截至2025年3月30日即将逾期的项目,序号93-368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验收的项目。
资源环境领域见附件2。序号1—5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即将逾期的项目,序号6—101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评价方式
(一)非转移支付项目。
根据项目单位是否具有自主验收评价试点资格、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额度,确定项目以自主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等方式开展。具体项目适用的评价方式已列入附件,请自行查看。
1. 自主验收评价。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规定,试点单位牵头承担财政支持经费100万(不含)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根据制定的评价体系和自主验收评价工作流程,按照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2. 审核验收评价。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按照“项目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评价结论确认—成果登记”的流程实施。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提供任务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及验收评价报告、调整事项资料等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流程及要求开展自评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形成项目自评验收意见。科技厅农环处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经审核、决策并出具审核验收评价结论。项目负责人确认结论后,完成其他相关程序。
3. 专家验收评价。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立项经费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及其它立项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农环处根据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评价。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成果登记—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填写验收评价申请表(需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报送纸质材料(初次审核一式1套),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完善后报送科技厅农环处(农林领域项目委托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承接,资源环境领域项目委托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承接);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科技厅农环处指导项目牵头单位完善验收评价材料后,召开项目验收会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专家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评分并当场出具验收评价意见和结论。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结论完成其他相关程序。
(二)转移支付项目。
所有转移支付项目按《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要求,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三、验收评价内容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专家验收评价内容包括以上两个方面;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方面,当审核验收评价结论不合格时,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时需提供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佐证材料。
四、验收评价材料
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请先完成科技报告),按要求提交以下验收评价材料。注意:采用审核验收评价的项目,无需提供(八)至(十)的材料证明。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
(三)有调整事项的项目须提供调整相关审批资料;需科技厅同意调整的,应提供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意见。
(四)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科技厅已签署的复印件)。
(五)项目科技报告或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无科技报告的提供总结报告)。
(六)项目任务完成相关佐证材料(所有验收证明材料附件必须与项目(课题)实施有关,并且是立项之后取得的)。
1. 农林新品种、新药等:新品种或新药清单及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
2. 获得成果情况:成果清单;获奖成果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仅限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情况);其他成果提供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复印件。
3. 获取专利情况:提供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复印件。
4. 技术标准规范:提供备案文件首页复印件,包含编码、发布、实施日期等。
5. 技术转让情况:提供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用户意见书(复印件)等资料。
6. 软件著作权: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7. 论文:提供当期刊物封面、论文首页和“四川省科技计划资助”字样页复印件。
8. 专著:提供专著封面、内封、目录页、封底(书号页)复印件。
9. 材料、产品等主要和关键性能检测报告:需由具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须盖章,报告书上有CMA标识)。
10. 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应用示范证明:提供一览表及应用示范单位出具的应用示范效果材料。
11. 带动农民增收情况:提供乡村证明材料。
12. 经济效益:提供购销合同或纳税证明等。
13. 其他成果和证明材料参照以上要求提交。
(七)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审核验收需提供经费使用合规承诺书)。
(八)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审定)。
(九)项目财务佐证相关材料(所有财务佐证材料附件必须与项目(课题)实施有关,并且是立项之后发生的)。
1. 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含合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财政专项经费拨款的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单复印单。
2. 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
3. 专项经费提供每家单位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4. 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的材料应注意完整性、一致性,如购置设备费记账凭证的金额应与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及验收入库手续、发票等一致。
(十)项目完成情况汇报PPT。
因计划类别和立项年度不同,提供的材料略有差异,其中部分项目验收会前需填写科技报告、验收会后需进行成果登记(提交验收报告时系统会提醒),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备。
材料装订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一)至(九)顺序装订,封面颜色自选,应包含项目的基本信息(抬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计划类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立项经费、推荐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并须做书脊,书脊内容:立项编号—项目名称。
五、验收评价结论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90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不含)为合格,70(不含)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项目验收评价后,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于30日内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后提交整改材料,由科技厅农环处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最终验收评价结论。
六、工作进度
(一)非转移支付项目。
1. 2025年3月31日即将逾期的项目(附件1中序号1—92,附件2中序号1—5):还未参加过验收会或未提交评价材料审核的项目单位,除自主验收项目外,其他项目须于2024年3月5日前将经由推荐单位审查后的验收评价材料一式1套提交形式审查,附件1中的项目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附件2中的项目报送至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另在召开集中验收会时需备足验收材料(材料具体报送份数验收会前另行通知)。
2. 项目验收评价清单里的其它项目(附件1中序号93—368,附件2中序号6—101):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准备,及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申请验收评价,在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所有工作及程序。
项目到期一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的,科技厅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项目。
自主验收评价项目于执行期满半年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验收评价报告提交,自主验收评价单位完成项目状态的处理;审核验收评价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自评价后,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一式1套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附件1中的项目)或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附件2中的项目);专家验收评价项目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价材料准备,经由推荐单位审查后,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一式1套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附件1中的项目)或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附件2中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召开集中验收评价会时需备足验收材料(材料具体报送份数验收会前另行通知)。
(二)转移支付项目。
转移支付项目(附件1中序号369—415)由推荐单位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和系统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验收评价工作,根据《项目验收评价清单》(详见附件)中项目结束时间、验收方式和验收评价工作进度安排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梳理相关证明材料,凝炼项目实施取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严格按照科技厅项目验收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准备、按时报送验收评价相关材料(含汇报PPT),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提交验收评价申请前,部分项目须完成科技报告审核;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二)项目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本系统、本辖区内到期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进行指导、审查,高质量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三)项目无法完成验收评价可采取终止或撤销方式完成处置。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第三十二条终止条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论证后,推荐单位须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科技厅农环处报送终止报告及佐证材料;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第三十二条撤销条件的项目,推荐单位须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科技厅农环处报送撤销报告及佐证材料。撤销项目将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四)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两年。
(五)已参加验收评价会但尚未完成验收评价程序的项目,请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尽快整改,完成系统相关程序操作。已提交验收材料未达到验收会要求的项目,请主动与组织验收方联系及时补充完善材料。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农林领域(附件1中项目)。
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曾圣丰 028-85593245,谢士娟 028-85283423;
杨 柳 028-85284419,冯文帅 028-85284299;
项目验收申请QQ群:828058509(申请入群时请备注:姓名-立项编号-单位名称);
科技厅农环处:陈 兴 028-86781773,聂炜玮 028-86711518;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四川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邮编:610041。
(二)资源环境领域(附件2中项目)。
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
聂富育 028-68107815,罗雪梅 028-68107825;
项目验收申请QQ群:864598338(申请入群时请备注:姓名-立项编号-单位名称);
科技厅农环处:郭静静 028-86781773,冷 祥 028-86730190;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2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111办公室。
附件:1. 2025年农林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清单
2. 2025年资源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清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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